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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江县对外招商引资政策规定(试行)
2006-02-28 15:25  文章来源:绥江县县政府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为抓住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机遇,优化投资环境,提高对内对外开放水平,吸引县外资金、技术和人才参与绥江的开发和建设,促进绥江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以下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一、开发领域和投资方式
  (一)鼓励县外投资者重点开发领域
  1、基础设施:公路、桥梁、码头、房地产、小集镇、水利、电力、环保以及城市公共设施。
  2、产业开发:竹、茶、魔芋、畜牧、地矿、建筑建材、生物资源、旅游开发、装饰等。
  3、公共事业: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广电。
  4、规模大、技术含量高的服务业:经济技术协作、人才交流、信息咨询、技术培训:融资担保等。
  (二)投资方式
  1、合资、独资、合作等;
  2、参股、控股、联营、兼并、收购、租赁、承包等;
  3、双方认可的其它方式。
  二、鼓励外来投资者的优惠政策
  (一)税、 费政策
  1、新办企业增值税中返还地方部份,两年内政府用5O%扶持企业发展。
  2、凡同时符合企业注册资本金中县外投资比例占51%以上和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两个条件的新办企业, 自生产经营之曰起,前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后两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以上两个条件中只符合一个条件的新办非公有制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曰起免征企业所得税2年。
  3、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允许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4、通过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国家机关用于教育、卫生、民政、扶贫、救灾、“希望工程”、“光彩事
业”等社会公益性事业的捐赠支出准予在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5、新办农业开发性产业, 自投产之日起,五年免征所得税;头两年免征农特税后,再减半征
收农特税三年。
  6、对保护生态环境,在300亩以上联片退耕还林还草产出的农特产品收入,五年内免征农特税。
  7、其它所涉及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省级以上财政、物价等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下
限的5 0%收取。
  (二)土地使用政策
  1、外来投资者从事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开发、公益事业发展用地,凡符合划拨供地的,政府
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地,投资者承担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对
需以出让等有偿方式提供用地的,除经营性用地外,出让金按评估地价的20%收取,出让金在60
天内付清的,可再享受减免应缴出让金30%的优惠;分期缴纳的,60天內应先缴出让金的25%,余
款可在5年内付清。
  2、土地管理费,按规定标准的5 0%收取,属高科技项目的免征。
  3、对支付土地有偿使用金确有困难的,经政府同意,可分期付款,也可由供地方将土地作价
入股。
  (三)水、电、路等经营性收费:按物价部门核准价下限收取。
  (四)吸纳人才政策
  凡来绥投资或管理企业的高级以上职称人员,经县以上人事部门认定后,政府给予补贴,并优
先办理有关职称评定、档案工资管理、党组织关系保存、养老和社会保险、户口挂靠、人才招聘、
人才测评等服务。
  对于作出重大贡献的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予以重奖。
  三、营造良好投资环境,提供优质服务
  (一)设立外来投资服务中心,实行“一个窗口对外,一条龙服务,一个地点收费”的集中
办公制度,为投资者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二)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有明文规定需要事先审批的投资事项和生产经营事项,经审批部
门预先许可并出具预先许可文件依据,可边实施边申办。有关手续齐备后,由工商部门办给营业执照。
  (三)投资者投资的生产经营性及辅助性基本建设项目,在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和环保要求的前提下,
属县级审批权限内的不再审批,不实行招投标,实行项目登记制,由投资者自主建设。
  (四)凡在我县投资兴办企业(项目)的投资者及其家属和员工, 以及有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
的个体工商产和私营企业主,其子女就学享受本县户籍的同等待遇;愿意在我县落广‘的,凭个人申
请和企业(或工商部门)出具的证明,即可办理城镇入户手续,并免收除户口簿工本费以外的其他
费用。
  四、县内外单位、组织和各界人士为我县引进符合本规定“一”所列产业及项目,属投资者独资的,对引进资金5 0万元以上的引资人,待项目投产后,县政府按实际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县外各类组织和各界人士,以及县内属非职权、非职务范围的各界人士,为我县各类企业引进资金、项目、技术的,可由企业按新增利润的20%以内给予引资人奖励,可由企业按到位资金的10%以下,在该项目资金中列支给予奖励。
  五、本规定与省、市有关优惠政策一并执行。
  六、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过去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
  七、执行省、市有关招商引资方面的政策规定,省外投资者超过500万元以上的参照外商有关政策条款执行。
  八、本规定由县招商引资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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